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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流非小事,法条要记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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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常常散布着这样的小广告,

“三分钟无痛人流,

第二天即可上班”

落款xxxx医院(诊所)。

总是不乏病急乱投医的人

会被此类小广告吸引而就医。

然而,

这些所谓的“医疗机构”

往往场所卫生敷衍、

手术操作不规范、

违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今天,卫监君就和您聊一聊

医院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01

医院在法律要求上

可以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法条规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

第八条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

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

(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由此可见,乡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如乡镇卫生院只允许实施“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而想要终止中期妊娠则需要转到更高级别的医疗机构。

02

医院明明

符合上述要求还是做不了?

医院会以“医院做不了”而拒绝实施流产手术。为什么做不了呢?

妊娠分为早期、中期和晚期三个阶段。

在以往的文章中,我们经常提到一张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在这张证上的“许可项目”医院可以做哪些项目。

以下面两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举例说明:

#1

第一张证上的许可项目是:计划生育技术(上环、取环、人流)。

其中“人流”仅针对早期妊娠,也就是说不能为14周及以上的孕妇进行流产手术。

有的患者仅需吃药,便是我们通常说的“药流”;有的患者不仅需要吃药,还需要刮宫手术,这些都属于“人流”的范围内。

#2

第二张证上的许可项目是: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

其中“终止妊娠手术”不仅包括早期妊娠,也可以进行中期引产。

如果某医疗机构的许可项目根本不包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这一项目,或者仅限于终止早期妊娠,那么,一位怀孕五个月的孕妇想去流产,该医疗机构的确会因为无许可而拒绝。

03

个体诊所“人流”不可取

法条规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无论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还是设施设备、人员要求来说,个体医疗机构是绝不能开展“人流”手术的。

这样的惨痛教训在网上随处可见,为大家敲响了生命安全的警钟。

最后,卫监君提醒各位,

人工流产非“小事”,自己健康最重要,

左手一沓小广告,右手一间黑诊所,

“3分无痛好消息,一觉醒来去上班”,

莫听莫信莫掏钱,出事跑路悔不该。

人工流产非“大事”,莫急莫慌莫盲目,

耳边谣言不可信,保持清醒有认知,

医院跑一跑,医生话语要记牢,

当面吃药遵医嘱,术后休息养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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