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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黑龙江quot人工流产qu

 

开始了吗?

已经结束了~

人流,岂能随随便便?

以后,“开始”之前,

必须得有相应证明了!

日前,黑龙江省卫计委下发《关于加强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人工终止中期妊娠(14-27周内)手术证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依法加强终止妊娠管理

经产前诊断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拟进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对象,在门诊就诊时,应提供:

身份证。

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的拟进行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医学诊断书或相关法律文书。

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准予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证明》(如下图)↓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对拟进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对象,应当在术前查验其身份证及上述规定的相关证明,做好登记并留存所需的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对不符合相关要求及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出于选择性别原因拟终止妊娠的,可以拒绝实施手术。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在出具《准予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证明》时,应依法审核当事人提交的相关医学诊断或相关法律文书,做好登记并留存所需的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

加强监管,严肃追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施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监管,定期检查实施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情况。对违反上述要求开展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违反规定出具证明的机构或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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