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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期间,产假津贴标准,女职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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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期间,产假、津贴标准,女职工须知,《婚姻法》这么规定!

对于大多数女性同胞来说,了解产假相关的法律规定是非常必要的。那么,到底什么是产假呢?它是如何定义的呢?你知道吗?现在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是的,对于满足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的女员工是受到特别保护的,有产检假、产假、哺乳假、生育津贴等等。

比如说,李女士所在单位上一年月缴费平均工资是元,她生育前后共天产假。那么她享受的生育津贴的标准就是元除以30,再乘以,则她在产假期间共可得津贴元。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产假的具体标准。

1.产检。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女员医院建档开始,每个月就有产检假,孕期7个月以下的,每个月有一天产检假;孕期8个月时,就有2天的产检假了;产检假是要计入劳动时间的,也就是说单位不能因为员工去产检就算其旷工或请假,不能因此扣工资。

2.生育津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按照法律规定,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为:产假女员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来发放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份)÷(天数)×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3.哺乳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在《女员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第9条明确规定,在婴儿未满一周岁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员工加班、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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