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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

 

「本文来源:北青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年11月26日公布并实施,新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生育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多个假期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怎么休假?夫妻之间假期能否调换……昨日,为及时回应市民关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特别邀请社会保障与劳动法专家金晓莲就执行条例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其中明确提到,条例中规定的各个假期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性质的单位。条例有相关明确规定的,单位应执行相关规定,不能限缩职工的合法权益,条例的规定是单位执行假期的最低标准。条例规定是单位执行假期的最低标准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注意到,条例中涉及多个假期,包括夫妻办理婚登除享受婚假外,增加7日假期;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60日、男方享受15天陪产假;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二人每年各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其子女每年有10个工作日的护理假。条例中规定的各个假期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性质的单位,不仅包括中央和本市各级机关和公务员之间、事业单位和聘任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包括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符合规定生育的情况。条例对法定婚假之外的假期、法定产假之外的生育假、陪产假、育儿假及护理假的天数、待遇有规定的,单位应执行相关规定,不能限缩职工的合法权益,条例的规定是单位执行假期的最低标准。调整育儿假假期分配可与单位协商在育儿假方面,金晓莲说,条例中规定的育儿假是那些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假期。育儿假可以连续享受,也可以分次享受。天数则是按照3岁以下子女数量累加,比如夫妻有两个3岁以下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就可以各享受10个工作日育儿假;夫妻有三个3岁以下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可以享受到15个工作日育儿假。值得注意的是,育儿假是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不是按照自然年计算。如何计算满周岁,根据民法典的原则,通常理解是从孩子出生之后每年的生日就是满周岁的时间。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个周岁以内,夫妻每人每年都有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育儿假当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年。如子女年6月1日出生,夫妻在年6月1日至年5月31日期间每人享受5个工作日育儿假,在年6月1日至年5月31日期间每人享受5个工作日育儿假,在年6月1日至年5月31日期间每人享受5个工作日育儿假。育儿假休假期间视同出勤,待遇由单位按本人出勤发放。夫妻双方若想调整育儿假假期的分配,应分别与各自的单位协商,并经单位同意,方可进行调整育儿假的假期分配,但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建议单位修改完善休假管理制度,可以通过双方单位开证明等方式实现夫妻双方之间调整假期分配。护理假由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本人享受关于护理假,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这个假期可以连续享受,也可以分次享受。每年是指自然年。在待遇方面,护理假休假期间视同出勤,待遇由单位按本人出勤发放。夫妻之间能否调整假期分配?金晓莲说,护理假由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本人享受,不能在夫妻之间调整假期分配。父母需要护理怎么认定?金晓莲表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相关部门的失能评估结果等均可作为单位认定的依据,具体由单位通过修改完善本单位休假管理制度来认定。独生子女身份怎么认定?金晓莲解释,独生子女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年12月31日之前)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于年12月31日前均死亡。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后,该子女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抚养方未再生育但非抚养方再生育的,该子女申请护理抚养方的父(母)时,可以视为独生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且本人无亲生子女,继子女为独生子女的,该子女可以申请享受护理继父(母)假期。享受护理假时,不需要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可以通过个人档案、履历表或承诺书等予以认定职工的独生子女身份。文/北京青年报记者蒋若静编辑/谭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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