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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内部案例休个产假回来,公司没

 

休个产假回来公司没了?当天未返岗当天以旷工为由被辞退?单位注销前股东换成了八十老太?下面通过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件,来看一看是如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吧。胜诉判决书案情简述年6月14日某甲入职于某公司,年6月12日,某甲与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年年底某甲发现自己怀二胎,自年8月16日开始休产假,产假与年假合计休至年3月2日,后因疫情影响,3月2日后公司迟迟未通知复工,某甲自产假休满后一直在家待岗。年5月21日某公司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均由某乙变更为某丙。年9月10日,某公司书面通知某甲于9月14日返岗,但随后某公司于9月14日以某甲旷工3日为由强行解除劳动关系。某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然而在仲裁审理过程中,9月23日某公司注销,仲裁委因公司已注销无法受理向某甲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某甲不服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年9月23日某公司因决议解散经行政部门核准注销,某丙是某公司注销前唯一股东,作为某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工资一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年1月24日起至年9月23某公司注销之日,某公司因疫情未复工,故某丙应向某甲支付年3月1日至年9月14日期间生活费.67元。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节。某公司通知某甲于年9月14日上岗,但于年9月14日当日却以某甲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将其辞退,明显自相矛盾,同时,在企业未复工的情况下某公司称某甲旷工,某丙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某公司将某甲辞退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某甲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年9月至年8月)的标准予以核算,某丙应向某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元。律师评析本案中,当事人休产假回来,公司注销了,且在注销前,股东和法人都转给了一个80多岁的老太太,从注销前转换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来看某公司有逃避责任的意图。《民法典》第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法定代表人、名称等事项的变更不影响公司主体的存续,之前生效的合同仍由变更后的公司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后我们追上了新股东和法人承担相应责任。哪怕公司注销了,该承担的责任依然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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