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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法院网讯?婚姻自由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法律条文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妇女特殊时期内身体及心理的人文关怀,属于禁止性规定。近日,吉安市万安县人民法院就原告刘某起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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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和小王都是95后,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6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小刘以双方性格不合,婚前缺乏充分了解,草率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由,向万安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查发现,被告小王于年3月21医院中止妊娠,进行了人工流产。而本案的立案时间为年9月3日,离被告中止妊娠后未满6个月,且原告小刘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其离婚请求,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遂作出驳回起诉裁定。(via作者:万安县人民法院吴艳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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