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陆女士入职服装公司,每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元。年12月20日陆女士提出产假申请,产假时间从年4月20日至10月4日。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向服装公司转账支付陆女士3.5个月的生育津贴共计.68元。因发放的生育津贴明显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遂陆女士要求单位予以补足,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陆女士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02律师说法
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由此可以得知,若职工产前平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女性在休产假期间,享有按时出勤的工资待遇。
在本案中,陆女士3.5个月的生育津贴共计.68元,平均每月.48元,明显低于陆女士的产前工资,故用人单位应当额外向陆女士支付.32元。
03法律依据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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