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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万山西晋中市第二人民医院多项违

 

6月29日,信用中国(晋中)发布消息,医院因门诊未按规定书写手术记录、妇科门诊取出宫内节育器未填写手术记录、妇科药流病历未执行《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规范(版)》、实施的手术无替代医疗方案、急诊科未按规定书写抢救病历5项违法事实,予以警告、罚款,共计10万元。

——处罚一——

公示内容显示,医院门诊因未按规定书写手术记录,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晋中市太谷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予以警告,罚款:元。

——处罚二——

公示内容显示,医院因妇科门诊取出宫内节育器未填写手术记录,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晋中市太谷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予以警告、罚款:元。

——处罚三——

公示内容显示,医院因妇科药流病历未执行《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规范(版)》,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晋中市太谷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予以警告、罚款:元。

——处罚四——

公示内容显示,医院因实施的手术无替代医疗方案,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晋中市太谷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予以警告、罚款:元。

——处罚五——

公示内容显示,医院因急诊科未按规定书写抢救病历,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晋中市太谷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予以警告、罚款:元。

资料显示,医院创建于年,法定代表人为刘秀峰,该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为万元人民币,地址位于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康复路70号,所属行业为卫生,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医疗与护理医学教学医学研究卫生医疗人员培训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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