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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与胎儿预留份额的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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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与胎儿预留份额的有关法律问题

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杨显光律师

案情概要:

李某(女)与郭某顺(男)为夫妻,郭某和与童某某为李某的公、婆。年,郭某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涉案建筑面积为45.08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因李某不孕,年1月30日,李某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李某实施了人工授精,后李某怀孕。年4月,郭某顺因病住院,其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后,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5月20日,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面积为45.08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由其父母郭某和童某某继承。郭某顺于5月23日病故。李某于当年10月22日产下一子,取名郭某阳。

在郭某顺去世后,李某与公、婆郭某和童某某因遗嘱中载明的房屋的分配问题发生争议,于是李某与郭某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中,李某认为房屋是其与被继承人郭某顺的夫妻共同财产。郭某顺因病死亡后,其儿子郭某阳出生。郭某顺的遗产,应当由妻子李某、儿子郭某阳与郭某顺的父母即被告郭某和童某某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请求法院在析产继承时,考虑郭某和童某某有自己房产和退休工资,而李某无固定收入还要抚养幼子的情况,对李某和郭某阳给予照顾。

郭某和童某某辩称:儿子郭某顺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房屋赠予二被告,故对该房产不适用法定继承。李某所生的孩子与郭某顺不存在血缘关系,郭某顺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他在得知自己患癌症后,已向李某表示过不要这个孩子,是李某自己坚持要生下孩子。因此,应该由李某对孩子负责,不能将孩子列为郭某顺的继承人。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年4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涉案的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郭某阳.4元,该款由郭某阳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保管;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被告郭某.4元,给付被告童某某.4元。

案件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作为私法,调整的是公民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追求的是意思自治原则,着力于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强调的是法无禁止即权利的精神。但是,公序良俗作为法律应当遵守的一个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不能够忽视的。法律在保护自由的同时,也具有保障人权和社会公德的作用。

在本案中,就出现了郭某顺订立遗嘱将房屋指定由其父母继承的自由,与其未出世的孩子郭某阳的预留份额保留的公序良俗之间矛盾。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便是法律对于价值的取舍。

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了胎儿的预留份额,并判决李某向郭某阳给支付并代管该笔钱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情理的,也彰显了人性。

相关法律问题:

一、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有哪几类?

律师解答:目前,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以及遗赠扶养协议四种。

二、各种继承方式之间的效力如何确定呢?律师解答:前面所说的几种继承方式的效力位阶,在继承法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以看出,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或遗赠,遗嘱或遗赠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是遗赠的情况下,才会适用到法定继承。

三、如果被继承人有多份遗嘱,该如何处理?律师解答:针对被继承人先后订立多份遗嘱的情况,我国《继承法司法解释》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如果存在多份公证遗嘱,或者存在多份未经公证的遗嘱的话,按照形成的时间先后,最后形成的遗嘱可以对抗之前的遗嘱。

四、为什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最高的?律师解答:遗赠扶养协议之所以这么厉害,足以对抗其他形式的继承方式,因为是遗赠抚养协议~(玩笑)。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主体是非常特定的,是限于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者集体组织;通常情况下,只有老无所养的被继承人才会签订。法律之所以规定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最高,是出于对社会道德的尊重。因为在没有扶养义务的情况下扶养他人,是一种值得提倡的高尚的道德情操;因此,出于对这种行为的鼓励,我国《继承法》在法律层面上肯定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当然,也可换一角度来观察其惩罚的性质,如果被继承人有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亲属,还会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话,那么很有可能就是抚养人没能尽到应尽的扶养义务了。百善孝为先嘛,如果不能尽孝,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甚至剥夺其继承权,也是合情合理的。

五、没有血缘关系的试管婴儿,为什么在出生前仍然能够享受胎儿应留份额?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此,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并肯定了试管婴儿的法律地位,因此,在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试管婴儿而生育的子女与婚生子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当然能够享有胎儿预留份额。

案件启示:

通过今天带给大家的这个案例,我有两点要提醒广大听众的:

1.如果听众朋友们在身边遇到了关于继承的问题,一定要冷静的处理;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也不要推脱责任。“百善孝为先”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我们教育下一代要孝顺的时候,自己必须树立良好的榜样。

2.人生最大的痛苦之一,就是子欲养而亲不待。珍惜我们的父母,怀着一颗感恩的心,让曾经为我们奋斗和燃烧了一生的他们,能够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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