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未婚同居,女方怀孕流产,男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如果需要承担,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承担哪些费用呢?实务中,笔者经常被问到此类问题,现结合相关的法律,就此类问题进行解读。
-案例解析-
钱某与温某在一场商业会展上认识,年轻貌美的温谋被幽默风趣的钱某吸引,于是两人经常私下约会,几个月后便发展至同居生活。同居期间温某发现自己怀孕,要求钱某与其结婚,钱某不愿意,在女方的追问下方知男方已婚,并有一个三岁的儿子,并表示不愿意温某生下孩子。考虑自身的经济问题,温某无奈之下只能选择流产。
问题一:
温某能要求钱某承担因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吗?
未婚同居虽不为法律所禁止,但也不是合法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钱某与温某系自由恋爱,双方属于同居关系,温某在同居期间因人流产生的医疗费用及营养费用,应由两人协商处理,可以由钱某全部承担或适当分担。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不少法院从侵权的角度考虑,认为未婚男女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过错行为,要求男方承担部分责任。但又考虑到性关系发生属于双方的自愿行为,所以女方本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有的法院把女方流产所产生的费用视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予以处理。还有的法院认为这种情形属于道德问题,不予受理此类案件。
问题二:
因同居期间女方因怀孕流产导致身体及精神受到伤害的,可以向男方主张赔偿损失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回答》中,问女方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侵权角度,按照男女双反的过错原则,判定双方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并非一律予以驳回。主要根据不同案情,男方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根据男方的主观过错来区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更加合理,通常存在三种情形:
1
男女双方均为自愿,男方不存在过错的。
男女双方自愿同居,自愿发生性关系,怀孕后女方自主选择流产,男方主观上无过错。这种情况下,因女方流产产生的医疗、营养费用原则上双方各承担一半。如果因流产导致女方日后不能生育或者怀孕几率很低的,出于公平原则,男方需向女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数额大小根据案情而定。
2
男方主观上有过错的。
男女双方同居后,女方怀孕流产,男方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比如男方隐瞒婚姻事实,骗取女方与其同居致女方怀孕流产;亦或女方怀孕期间殴打女方致使流产等情形,本案正是第一种情形。
这些情形都系男方存在严重过错,属于侵权行为,男方需要承担除女方因流产花费的医疗、营养费用外,还需要对女方进行精神赔偿,赔偿金额的多少根据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定。
3
男女双方均存在过错的。
男女双发均有错,如女方明知男方已婚,仍选择与其同居,在此期间怀孕流产的,对于医疗费、营养费的承担应适当减轻男方的承担比例。至于经济补偿与精神赔偿,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如果男方殴打女方致其流产,通常需要支付精神赔偿;如果女方在明知男方已婚的情况下而同居流产的,则可认定这是双方的自愿行为,不存在精神赔偿问题。
律师提示:
1
同居关系产生的感情纠纷,本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但如果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产生侵权行为,因一方过错侵犯另一方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在建立同居关系时,尤其是女性,要了解法律知识,尊重并爱护自己,保持理性,学会保护好自身,避免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伤害。
有不少人开玩笑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都是耍流氓”,在思想充分解放的今天,推崇“爱情价更高”的男女同居需谨慎,增强责任意识与法律意识,尤其是更容易受到伤害的女性。同时,笔者提醒,在对待婚姻问题上,男女双方均应承担一定的审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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