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陈某(女)与白某(男)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交往一年后便定下婚约,举办了订婚仪式。后白某按陈某家乡风俗习惯给陈某赠送了现金5W和首饰一套,还给周某改口费元。随后,陈某和白某便开始了同居,陈某怀孕,白某希望两人能尽快办理结婚登记,但陈某却开始犹豫,不愿与白某结婚,医院做了人流手术。白某表示分手,并认为双方都未进行结婚登记,要求陈某返还之前给付的彩礼和改口费。但陈某表示拒绝,认为双方虽然并未结婚,但自己怀孕受到了伤害,拒绝返还彩礼、改口费,并要求白某支付其的人工流产费用。因协商不成,白某诉至法院,请求陈某退还彩礼、改口费和一套首饰。
法院判决:
白某按照当地习俗向陈某给付彩礼,并与其具有了共同生活的事实,但最终双方因种种原因解除婚约,未进行结婚登记,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确定了彩礼是否返还的判断标准,应看双方是否缔结了婚姻关系并共同生活,这两项条件缺一不可。现陈、白双方虽同居但未登记结婚,陈某应当全部返还白某的彩礼及首饰。但因为改口费的目的已经实现,所以返还改口费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赠送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以结婚为成就条件,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则赠与目的实现,赠与行为保持原有效力,双方未能最终缔结婚姻关系,所附条件未能成就,赠与行为则失去了法律效力。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财产恢复应原始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按目前中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返还彩礼时,会根据案件基本情况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照顾无过错方和公平原则等来确定返还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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